北京中天国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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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京财采购〔2020〕649号 市属各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审计局、燕山财政分局,市政府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现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市级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的要求 (一)公开范围。预算单位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组织的带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涉密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二)公开时间。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市级预算单位先行开展试点,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施的采购项目,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自行公开,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30日。 自2021年1月1日起,应当按年度集中公开采购意向。预算主管部门应在部门预算批复后60日内汇总本部门、本系统所属预算单位本年度采购意向集中公开。属于随年度采购意向公开时间距采购公告发布少于30日、年中追加或调整预算等情况的采购项目,可单独公开或调整采购意向,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30日。 (三)公开依据。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应当以批复的部门预算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前,提前开展采购活动或跨年度采购的项目,应以经财政部门核准的“资金来源证明”为依据。 (四)公开途径。市级预算单位应登陆“北京市政府采购管理服务平台-发起工作-采购意向公开”,在线填报采购意向,并提交一级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并汇总本部门、本系统采购意向后点击发布,由系统自动发布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采购意向公开”专栏。自2021年1月1日起,设有门户网站的主管部门应在部门门户网站同步公开采购意向。 二、关于区级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的要求 区级预算单位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各区应根据本区实际抓紧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本区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填报的具体要求和途径,加快推进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应于2020年10月31日前,制定印发本区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并完成与“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对接联调和数据推送。 三、关于协议采购项目意向公开的要求 协议采购项目的采购意向由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公开。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项目,应当于5月31日前公开采购意向。自2021年起,应当于上年度11月30日前公开年度协议采购项目的采购意向。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品目、采购需求概况、采购方式、预计采购时间等。意向填报与公开途径参照市级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 四、监督考核 各级预算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完善相关内控制度,加强采购活动的计划性,按照要求及时、全面填报采购意向,做到不遗漏、不延误。 各级主管部门应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细化本部门、本系统采购意向填报、公开工作的要求,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市财政局将结合财政部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结果,对因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减分的预算单位予以通报。 附件:1.《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 2.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模板 3.协议采购项目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模板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4月24日 (联系人:党雪奕;联系电话:55592408)
附件:1.《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有关要求,现就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推进采购意向公开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对于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升采购绩效,防范抑制腐败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二、关于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推进步骤 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遵循“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2020年在中央预算单位和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开展试点。对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央预算单位和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各试点地区应根据地方实际尽快推进其他各级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其他地区可根据地方实际确定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省级预算单位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省级以下各级预算单位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前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三、关于采购意向公开的主体和渠道 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负责公开。中央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央主网公开,地方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公开,采购意向也可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公开。主管预算单位可汇总本部门、本系统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集中公开,有条件的部门可在其部门门户网站同步公开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意向。 四、关于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 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文本见附件。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五、关于采购意向公开的依据和时间 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六、工作要求 各中央预算单位要加强采购活动的计划性,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全面公开采购意向。各中央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及时安排部署,加强对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的督促和指导,确保所属预算单位严格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做到不遗漏、不延误。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对本地区采购意向公开工作进行布置,着重加强对市县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指导,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设置相关专栏,确保本地区各级预算单位按要求完成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总结采购意向公开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对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研究完善有关举措,并及时向财政部反映。财政部将结合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工作,对采购意向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特此通知。 财政部 2020年3月2日
附件2.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模板 (单位名称)___年(___月至___月) 政府采购意向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单位名称)___年(___月至___月)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附件3.协议采购项目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模板 ___年(___月至___月)北京市协议采购项目采购意向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___年(___月至___月)北京市协议采购项目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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